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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走下神坛,与庸俗的、市侩的、粗俗的市井之技为伍了[[32]]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法教义学层次的法学(各部门法学)不是庸俗的、粗俗的市井之技,更为重要的是法理学关注法教义学并不是要去从事部门法学者、实务者所从事的法律规范之解释与体系化工作,法理学者也无能力从事这项工作。
27强世功:《告别国家一元法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载《东方学刊》2018年冬季号(总第2期)。我们知道,苏力讨论了两部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然而,他的理论分析依赖的几乎所有细节都来自《秋菊打官司》。
在讨说法的路上,秋菊已经成长为一个真正的主体。从二元对立的视角出发,国家法律的入侵必然导致秋菊的悲剧,破坏了秋菊曾有的伊甸园(苏力语)。在笔者看来,秋菊的困惑命题面临的真正挑战是:能否超越法社会学等外在理论对文艺作品的内在形式和整体结构的素材化/对象化束缚,从而超越法律与社会等法社会学命题的二元对立的必然性矛盾冲突,进而思考更具建设性的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可能。可以说,晚近的秋菊研究,已经从困惑走向解惑,从一个批判西方法治的地方性命题转向探索一般意义的法理问题,乃至法治的中国道路与世界方案。23冯象:《新秋菊》,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然而,《村长的困惑》从秋菊故事的隐喻中寻求不同主体对于当代中国法律和政治的不同想象和可能逻辑,显著推进和拓展了晚近的秋菊研究。这句解释看似平淡,其实点出了两部电影对待普法的不同态度:前者面对法治,困惑且无法接受,有待教鱼游泳式的法治启蒙。每每遇到重大社会变迁或出现前所未有的法律难题,上述争论就会凸显起来。
[[28]] 可参考[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对人权的法哲学沉思》,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也具备了对生动丰富的法治变革与发展予以理论提炼和批判的能力。
陈甦:《构建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的新常态》,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曰贤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
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张继成:《论命题与经验证据和科学证据符合》,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单纯:《论儒家的人权伦理》,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在立法上,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更关注法的原则与规则构成之正义理据,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价值无涉的,更侧重从技术性和工具性层面思考法的效力等问题。刘雪斌、李拥军、丰霏:《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朱新林:《法律移植之外的第二条道路——中国法制现代化路径之反思》,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和谐人权:中国精神与人权文化的互济》,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
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22]] 钱继磊:《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兼与徐爱国教授商榷》,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从法的外部视角出发,以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等学科知识为工具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也就是徐爱国仰慕的在天上[[30]]的研究将是法理学永恒的追求,其对命运多舛的中国良法善治秩序的形成更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历史意义。但注重礼仪教化、德主刑辅、情理法融贯的历史传统,却可以为中国法治提供必要的道德伦理资源支撑。
[[26]] 比如郝铁川:《法治及其与德治关系论》,载《求是》2001年第6期。李龙、汪习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学回眸》,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中国法治发展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主控模式,在中外学术界和实践界是取得了普遍共识的。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刘海年:《依法治国: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关保英:《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法理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高其才:《乡土法杰与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以广西金秀六巷下古陈盘振武为对象的考察》,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侯猛:《社科法学的研究格局:从分立走向整合》,载《法学》2017年第2期。
如果说近代以来西方法理学行进的路线有着从侧重应然与理性的自然法学派到侧重实然法的实证主义法学再到侧重外部视角的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反思与批判法学派这一较为清晰的历时特征的话,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却是三者叠加共时的。吴俊明:《论现代中国治理模式的选择——以法治与德治并举为分析视角》,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5期。
等等 [[39]] 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刘东升:《近三十年法理学研究进路:1978-2008》,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8期。胡水君:《〈法学研究〉三十年:法理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法治问题的研究作为一个政治领域、法律领域共享的问题,[[24]]其潮起潮落必然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法治形态的摸索变迁与曲折进取相呼应。
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包容性 海纳百川,兼容并蓄,乃学术事业发展之根本。王立民:《中国租界的法学教育与中国法制现代化——以上海租界的东吴、震旦大学法学教育为例》,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7期。
根据这样的思想史假象评价当下中国法理学,它一定是没有价值观立场、没有方法论坚守、没有逻辑自洽理论体系的。[[33]] 此领域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法理学者关注法教义学,仍然是徐爱国期冀的在天上的关注,关注的是一般的法教义学思想与思潮,而非一国具体的某一法律部门的教义学。法理学作为中国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在哲理——实务轴上偏哲理一端的一门学问,更是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而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法理学群体总体上又是自觉地立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之上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构成了中国法理学同仁共同的学术世界观和价值观底色。过去40年中,中国法理学界同仁积极参与了改革开放过程中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历史性转型过程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讨,尚显粗糙稚嫩但也多姿多彩的中国法理正在成为世界法理拼图的有机组成部分。邱本、康宇杰:《类、人类与人权的起源和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4年第3期。肯定论者大多带有浓厚的价值论底色或中国法治实践导向,但问题的关键也许在于是谁之正义?何种法理?因为基于不同哲学观和法学流派,一定会有不同的正义观和法理叙述。
法理学与生俱来连接着哲学,但其形而上的思考又为实践所锚定,中国法理学深切关怀着中国40年的激荡变革。[[3]] 除了少数天性喜欢思辨、具有理论兴趣的学生,法理学课程对大多数学生而言不仅是无用的,甚至是令人厌烦的、可恨的。
法的概念与本质的争鸣与法的起源、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等问题的争论在中国法理学界是同时发生的,可以说上述诸争论论题的实质是大同小异的,又或者说上述诸问题是需要交叉证立、循环支撑的。[[22]]张文显主张在法理学研究中应当把法理作为中心主题,使之成为法治中国的精神内涵,系统论述了法治实践和政治与公共生活中的法理图谱。
民间法研究热潮自上世纪90年代涌现至今不衰。40年改革开放,是中国法治改革创新的40年,更是中国法学凤凰涅槃的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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